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0332.“能巧设图案,用金、银、铜去制作”表为了代表良善和真理的内层和外层,它们构成一个受意愿驱动的理解力,因而构成源于爱的信。这从“巧设图案”、“制作”和“金、银、铜”的含义清楚可知:“巧设图案”或发明创造是指从理解力发出之物(参看9598, 9688节);“制作”是指从意愿发出之物(9282节),因为一个人所做的,是从他的意愿发出的,在此是从他的意愿通过他的理解力发出的,因为经上说“巧设图案去制作”;“金”是指良善,“银”是指真理(参看1551, 1552, 5658, 6914, 6917, 8932, 9490, 9874, 9881节);“铜”是指属世人或外在人的良善(425, 1551节)。所以“金、银、铜”表示良善和真理的内层和外层;“金”表示内层良善,“银”表示内层和外层真理,“铜”表示外在良善。所表示的之所以是这些良善和真理的一个代表,是因为所论述的主题是一个代表性教会,比撒列要制作的一切事物都是具有代表性。
由此明显可知,“能巧设图案,用金、银、铜去制作”表示为了代表良善和真理的内层和外层,它们构成一个受意愿驱动的理解力。它们之所以也是构成源于爱的信的事物,是因为真理属于信,与理解力有关,而良善属于爱,与意愿有关。之所以说“受意愿驱动的理解力”和“源于爱的信”,是因为理解力若不受意愿驱动,根本什么都不是。事实上,一个人理解,却不意愿的东西并不属于他自己的理解力,而是属于在他里面的另一个人的理解力;因此,这种理解力会逐渐消失。但当理解力受意愿驱动时,情况就不同了;这种理解力是属于这个人自己的,因为意愿就是这个人自己。这同样适用于信和爱;因为如前所述,信之真理与理解力有关,爱之良善与意愿有关。
9211.“不可向他取利息”表决不可为了从中谋利而如此行。这从“向某人取利”的含义清楚可知,“向某人取利”是指为利益而行善,如刚才所述(9210节),在此是指不为利益而行善,因为经上说“不可向他取利息”。从关于利息和高利贷的这条律法可以看出,在以色列人当中被称为“典章”的律法是怎么回事,即:当主降世揭开敬拜的内层事物,并总体上揭开圣言的内层事物时,它们连同祭祀,以及其它一切宗教仪式就都废止了。这条律法的内层事物是:要发自内心向邻舍行善,要相信源于自我的行为里面根本没有任何功德,只有源于主与自我同在的行为才有。因为唯有主自己是有功德的,唯独祂是公义的;当一个人相信这一点时,他根本不会把任何功德或回报加在源于自我的行为上,而是将一切善行都归于主。由于主以其神性怜悯而是那真正行善者,所以此人会将一切都唯独归于怜悯。也正因如此,凡被主引领的人绝没有任何回报或赏赐的想法,却发自内心向邻舍行善。这些就是内层事物,以色列和犹太民族当中放债取利的律法就是从这些内层事物中降下来的。因此,当一个人了解了这些内层事物时,这条律法就连同其它被称为“典章”的律法一道被废止了。因为以色列和犹太民族唯独局限于代表内在事物的外在事物。因此,那时这条律法对这个民族具有约束力;但它对基督徒没有约束力,因为主已经将内层事物揭示给他们。如今属教会的人都知道情况是这样,这就是为何放债取利的律法在今天是完全不同的。即便如此,这条律法的神圣性不会因此而终结,尽管圣言的这一部分已经被废除;因为其神圣性凭包含在它里面的内层事物而保留下来。当阅读圣言的这一部分时,这些神圣的内层事物仍激发天使的情感。不过,要当心,不要以为诸如包含在十诫和旧约各处的生活律法已经被废除了;事实上,这些律法在内在形式和外在形式上都已牢固确立,因为这二者是不可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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